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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上午九点,山东省工商局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在省工商局组织召开《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及修法研讨会。
2006年5月,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因其在内容、结构的细化性、前瞻性、操作性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民众的总体满意度较高,但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产业结构不断地进行调整,第三产业尤其是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新的消费业态、结构、模式不断涌现,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及理念也发生巨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伴随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加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上位法的修改与实施,对地方性《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十分必要,在正式修改地方法规前进行广泛调研和研讨意义重大。
出席本次研讨会的有: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际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石晓,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长侯勇,省法制办立法处调研员陈洪波,省工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玉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副主任刘嫣姝、主任科员张家发,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调研员段连友,山东省消费者服务中心主任、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贠汝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徐伟敏、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宋焱、山东友谊出版社社长姚文瑞、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旭修、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等多名学者及业界专家。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莉作为山东省工商局常年法律顾问,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树森作为公益维权资深律师,应邀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做发言。
邓莉律师在此次研讨会议上提出,随着消费业态不断发生的新变化,特别是随着电商、微商、物流行业的迅猛扩张,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改应增加对新兴消费领域的关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并要具有一定前瞻性。邓莉律师同时指出,地方立法修改也需要注意合理设定经营者责任,注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利益失衡产生对经营者造成过重负担、打消创业者积极性等负面影响。
李树森律师则从条例的具体修订角度出发,对汽车销售、电子商务、网购条款、以及由网购引申出的快递行业等新兴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可操作性意见,例如提出了汽车销售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应结合四部委近期要求汽车销售商将维修技术标准公开等行政法规的新规定、新内容加以吸收。
本次会议对《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的深入讨论,将对我省消费者权利保护产生积极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